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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辦?

提問時間:2019-11-26 20:54 | 來自:三九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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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北京朝庭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地點在深圳,2017年7月10號入職到2019年9月27號離職,離職前是經過提前報備的,像以往離職的話會壓扣當月工資至下一個月發放,但是我9月份還在職的情況下,公司并沒有發放8月的工資給我,理由是離職壓兩個月工資,當時很生氣于是詢問了8月份的提成是多少,當時主管跟我說有5000多,10月份會把8月、9月一起發放給我,無奈的情況下我接受了,公司是每個月15號公司發底薪,18號發提成,在我離職后10月15號、18號并沒有正常收到工資,于是咨詢了我的上級主管,可是給我的回復是遲一點,終于在10月23號收到平安銀行短信發來的通知,為4600多塊錢,我離職錢有核算過不止這么少的,當我找到主管咨詢時他告訴我,這是我8月份的提成和9月份的底薪一起發了,頓時我火冒三丈,,明明9月份告訴我光8月份提成就有5千多了,現在加上9月份的底薪都只是4600多,這是怎么回事,主管當時找的財務和我說的語音電話,說8月份提成只有2000多,現在9月份底薪扣掉五險一金和宿舍住宿的只有3500左右,那么現在里面從3500還壓了1500津貼和9月份提成到11月份發放,而且是沒有理由的壓扣,現在已經是11月份,在11月18號我仍然沒有收到工資,再次咨詢了原在職的上級主管,他說還要壓到下個月發放,這明顯已經超出扣壓時間了,而且壓底薪已經觸犯了勞動法律,這是不對的,更加氣人的是,到今天11月21號我收到工資條通知(如下圖),我10月份已經不在公司了,還發來10月份工資條,并且是沒有提成,還扣個稅,實發為負數的工資條,我不明白什么意思,主管解釋得不清不楚的,這樣的公司這樣的做法實在讓人心寒,也太過分了,仗著實力大,欺負、壓榨員工,不止我這樣一個人的問題,還有很多員工也遭遇同樣問題,包括在職的員工是直接扣壓幾千塊或上萬的提成的,太過分了,請大家出出主意,該怎么辦?

推薦答案解決時間:2019-11-26 20:54

做申請勞動仲裁。一、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1、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2、單位非惡意拖欠勞動報酬3、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后,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投訴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單位拒不支付。二、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三、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中用人單位的責任1、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根據上述第一組、第二組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同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25%經濟補償金。其次,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2、單位非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7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及該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25%經濟補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3、單位惡意拖欠工資后,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投訴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要求責令用人單位按金額的50%-100%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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