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考核的期限,在這段時間內,勞動者如果覺得自己不能勝任該份工作,也可以主動提出辭職,但是法律對此規定了三天的期限,也即要在三天前通知用人單位。完全不需要一個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間只要提前三日通知了公司,并把手頭工作都交接好了,就可以離職了,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秳趧雍贤ā返谌邨l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公司不讓不辭,不支付試用期間應得的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提出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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